雇主拒給育嬰假 將觸法被訴
更新日期:2006/10/27 04:09 記者: 朱武智/台北報導
勞委會昨日通過「育嬰假」適用全體勞工的規定,如果雇主拒絕發給勞工留職停薪請假證明,勞工可依《就業保險法》提出申訴或控訴,雇主就有觸法之虞。
官員解釋,《兩性工作平等法》欠缺罰則,雇主可能對勞工的育嬰假權益置之不理。幸好《就業保險法》修正案將增定勞工申請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」,必須先取得留職停薪請假證明,才能請領這筆津貼,雇主不能阻撓,否則勞工可提出申訴或控訴,雇主就有觸法之虞。
此外,根據勞委會規畫,女性勞工因分娩而留職停薪育嬰者,可請領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」六個月,每月一萬四千元,限配偶之一方請領。
上述金額以參加就業保險之全體勞工平均投保薪資(二萬八千元)的五成計算。生命等值,每個嬰幼兒都是父母的心肝寶貝,所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能按勞工個人投保薪資高低計算,而發給不同金額。粗估育嬰津貼實施後,一年約需卅億元經費,由勞工就業保險基金支應。
勞委會昨天未通過《勞工就業保險法》修正案,但勞委會官員強調,前述規畫方向是勞委會的政策立場,也是經續會共識。
有關《勞工保險條例》之「生育給付」,修正草案把生育給付由現行一個月提高到三個月,其中受雇勞工部分將原有二個月「產假薪資」改為「勞保給付」,福利不變;但二百廿萬名無固定雇主的職業工會勞工,未來可多領二個月薪資的生育給付。勞委會將擇期審議這項修正案。
官員說,推動育嬰津貼的目的有二個,第一,鼓勵婦女生育;第二,讓生產後婦女能重回職場,提升就業率。育嬰津貼採二階段發放,勞工請育嬰假的最初六個月,每月可領取育嬰津貼(一萬四千元)的八十%;銷假復職後的六個月間,領取剩餘的廿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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